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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草药如何收取销售税

 发布日期:14/06/2012

中草药作为一种商品,它的销售税地位一直是一个困惑着华商的 问题。所谓销售税地位,是指卖方在出售时是否应该向买方收取GST。这一问题将在两税(GST/PST)合并之后会显得更加突出。对于应该收取GST的产 品,两税合并之后HST的税率将是13%,不论是批发还是零售。现在行内人已经明白,中草药如果被当做药物出售应该打税,因为只有处方药 (prescription drugs)才属于免税产品。

在目前的实践中,有一部分商家的做法是向顾客收税,或算售价里含税。这种做法当 然很保险;不论对错,税局不会找麻烦。还有相当部分商家是把中草药当做税率为0%的“基本食物”(basic food)。这种做法的问题是,虽然中草药大多具有可食用或口服的特点,但我们不能就因此而确定中草药符合“基本食物”的定义。在实际案例中,税局从不笼 统地接受中草药是食物的说法,并且税局的立场还多次在税务法庭得到确认。在近来的查税行动中,税局就是以这些法庭判决为武器,大势“围剿”中草药。

当 然,这样不是等于是说,收税是商家的唯一选择了。他们仍有可能把中草药当作基本食物,而不向顾客收税;但这样做必须符合有关基本食物的游戏规则。综合 GST立法(即Excise Tax Act),法院的判决以及税局的解释,税率为0%的基本食物的特点是供人食用,而人们食用的目的是为了充饥,满足食欲,吸收基本营养,维持生命,或饮食上 的享受。如果食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效果/功能,如治病,减轻疼痛或症状,预防某种疾病,这种“食物”应归属药物。

这样以来,确定某一产品是食物还是药物的依据,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所谓客观的是说,通常在超市能 够买到的产品,如米,面,肉,菜,水果等,以及厨用辅料/作料等,都是食物,不论人们购买的目的是什么。所谓主观的是说,对于一些不太常见的可食用的产 品,就要看主观上食用的目的了。在确定目的时,税局会考虑的因素包括产品的用途说明,食用方法说明,与什么产品一起销售,陈列方式,包装形式,广告内容, 发票/收据细目等等。在这些因素中,没有一个是起决定性作用的;税局会综合各项因素进行定性。

总之,经营中草药的商家要想税局接受有关产品为基本食物,他们应按上述的各种因素做些必要的文章,即尽可能向食物“靠拢”,使得他们出售的产品(相对而言)更像“中草食物”(herbal food),而不是更像“中草药物”。

另外,笔者现已接受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中草药被税局定性为药物的税务上诉案。针对税局对中草药的大势“围剿”,笔者正在代理该华商通过上诉及司法程序进行突围,争取开创当局接受中草药为零税率的基本食物的先例。该案上诉依赖的依据包括:

1)中草药的基本原理是调节身体,试图建立或恢复总体健康,然后利用身体自然的机制来“间接”治病或愈合;而不像西医进行直接“干预”。所以中草药提供的是人体需要的基本食物营养,而不是具体的药物功能。

2)中草药作为华人食物,已有几千年历史,现在在超市都可以买到。税局不接受“中草食物”的事实,是属于文化上的偏见或无知。

3)健康食物现已成为人们消费潮流。税局因某些食物的健康功能,而否定其食物的属性,是对法律的误解。

由于该上诉案刚刚开始启动,估计要等一至两年之后才会有结果。

最后,本文所说的中草药不包括已制成丸,粒,片等形式的成药,以及外敷中药。

来源:胡商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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