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房屋租务条约的曾启荣律师表示,业主与租客之间在租务合约中,订明「不得将房屋分租出去」是可行的,但一旦租客真的不理会租约,自行当上二房东将房子分租予多户,房屋因而惹来邻居不满向市府作出投诉,市府也会向业主追究责任,业主有可能会负上刑责。
曾说,上述情况并不罕见,即使业主对其物业被二房东分租毫不知情,并就此与「二房东」租客对簿公堂﹔但市府若在接获邻近居民投诉后,并查明物业变为分租屋,市府牌照部门仍会向业主发出通牒,要求业主在30天或60天之内,将房屋「拨乱反正」,业主既面对与「二房东」租客的官司,也要应付市府通牒。
曾律师表示业主可以向市府方面解释,自己对物业被分租不知情,而市府或会在检视过业主所提供的根据后,酌量减少业主罚款,但业主还是要负上刑责。
业主与租客之间在租务合约中,通常订明「不得将房屋分租出去」
应小心选择租客
他称与其在发生上述事情时徬徨,业主倒不如小心选择租客,切忌心急将房子出租,业主可要求准租客出示信用状或介绍信等,确定是一名负责任及奉公守法的租客,曾律师形容即使租约能保障双方基础,但业主做好把关选择好租客工作,才可真正保障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