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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土地税收管理

 发布日期:27/01/2012
 

一、加拿大土地税制

加拿大在1873年首先开始征收梯地税制。由于土地是一种主要的不动产,加拿大的土地税是合并在不动产税内征收的。居民买了房与就同时买了土地,所以计税时也把房屋建筑物的等不动产包括在内。因此,加拿大的土地税也就是不动产税,其税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时土地,另一部分是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

在加拿大不动产税属于地方税种,由省级政府和市政府合法开征,收入全部用于地方财政预算支出。通常市政府负责对市区内不动产进行征税,各省政府对市区外的不动产征税。不动产税是加拿大地方政府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二、税种的设置和征收方式

加拿大的不动产税是根据不同环节进行征税的,分别对土地的保有和转移进行征税。对土地保有的征税又包括对土地所有和出租进行征税,而对土地的转移则包括对转移行为本身和转移时所发生的增值进行课税。主要包括:(1)不动产保有税,即不动产税,由地产所有者每年按时缴纳;(2)不动产转让税;(3)营业性不动产税等。

营业性不动产税是在不动产税外额外征收的一种不动产税,是仅次于不动产税的地方政府第二大税收来源。 营业性不动产税是对不懂禅的占有者而不是对所有者征收的税。营业不动产税税基的确定,通常是不动产税的估价值和年租金总额。具体包括五种形式:按不动产评估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按总租赁评估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按面积征收;按储存能力征收;按总营业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征收。

不动产还涉及以下税收:(1)转让增值所得税。当卖房者在销售房产后,销售所得的增值部分,按照规定上所得税;(2)租金收入所得税,为房屋出租所得计入年收入,所应缴纳的税;(3)商品及服务税

加拿大不动产的税收方式采用的是从价计征,主要是以土地及相应建筑物的价值或价格为课税标准所课征的不动产税。税基由政府来评估,政府估价一般用市场评估法。然而,由于重估的间隔不同、所采用的基准年份不同以及估价方法的差异等,同样不动产的估价会出现差别。在多数省,农业土地税都采用较优惠的估价标准。为了将评估的误差减到最低程度,各省都成立了专门的集中评估机构。

三、税率的确定

加拿大没有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税税率,税率主要依据各地方政府的收支状况自行规定。不动产税率的确定权在省或地方议会,地方政府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一件,力求税赋公平公正。各省、市的不动产税大多采用不同的税率征收,以此一直贫富差距拉大。原则是收入较高的人必须支付更多的税,而收入低者则税率相对较低。

四、不动产税收优惠

加拿大不动产税的税收减免主要是依据不动产的用途和不动产的所有者予以减免。此外,加拿大的一些省还设有税额扣除法、延期付税法、以减轻低收入家庭和有困难的特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由于各省对不动产税制定了大量的减免税规定,因而各省间的不动产税收优惠有很大差异。多数减免税都是通过省级法规强制实行的;其他则是由市政府经当局批准对特定不动产给与减免税规定。

尽管各省的税收优惠规定有区别,但对一些特定的不动产在多数省都获得了免税或轻税。主要有对政府拥有的地产,宗教用途的地产给与免税待遇;农业用地和森林用地给与轻税待遇;联邦政府、省政府和市政府所拥有或支配的地产在大多数省免税;除少数省,学校、学院、大学、公立医院、慈善机构和社会性机构的不动产都实行免税;教堂和墓地的不动产实行免税;大多数省对老弱病患者的住房、退伍军人的住房、低收入者等给与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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